公告
焦小兰、施栋栋:
本委受理申请人邹正芝与被申请人焦小兰、施栋栋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现已审理终结。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,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(2012)温仲裁字第33号裁决书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委秘书处领取裁决书,逾期则视为送达(地址:温州市人民来访接待中心五楼;联系电话:88960521)。
温州仲裁委员会
二○一二年三月三十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