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
欧盟仲裁法律出现漏洞 欧盟法院裁定欧盟成员国法院不得以违反仲裁协议为由,限制当事人在另一欧盟成员国法院提起或进行诉讼程序;即使仲裁协议约定仲裁地在该成员国。在ALLIANZ SPA AND ANOR WEST TANKERS INC[2009]WLR(D)44一案中,双方当事人在一份租约中订立了伦敦仲裁条款,涉案船舶在意大利发生事故后,被告在意大利法院提起诉讼,原告则在伦敦提起仲裁,并向英国法院起诉,请求法院下令被告终止在意大利法院的诉讼,将争议提交仲裁。被告上诉至英国上议院,上议院将该争议提交欧盟法院,欧盟法院裁定:由于欧盟委员会2001年第44号条例(Council Regulation(EC)No 44/2001)第一条第二款D项写明了本条例不适用于仲裁,故英国法院作出的反诉禁令不能阻止意大利法院行使其依据“第44号条例”而取得的管辖权。 该案例被认为是在欧洲仲裁法律制度上开了一个缺口,当事人会利用这一漏洞来规避仲裁协议。为避免这一风险,许多欧洲公司修改格式合同,将仲裁地点选在非欧盟国家。例如:纽约、新加坡。 欧盟委员会2001年第44号条例(Council Regulation(EC)No 44/2001),也称《关于民商事案件中的管辖权和裁判的承认与执行条例》规定:欧共体各成员国法院在处理“关联诉讼”时,先受理的法院有管辖权,后受理的法院不得进行审理。从而避免关联争议在不同成员国法院审理所导致的判决不一致。 (海事仲裁(上海)通讯 总第50期)
|